2017年9月18日 星期一

菜鳥筆記:倡議團體如何遊說?倡議團體的遊說是否需對公眾負責?


在 FB 鎖朋友文底下留言,分享這幾年旁觀倡議團體的心得。其實看到的都很片面,蠻可能講錯或以偏概全,所以我隨便寫寫,大家隨便看看,千萬不要全盤相信 lol

問題一、為什麼倡議團體遊說時,不在 join 平台上公開地連署,要私下拜會偷偷來?


關於 NGO 對倡議路徑的想法,這邊節錄一下地球公民基金會的李根政老師的話給大家參考:
人民可以直接提案的平台,這也可以視為一種社會運動,但 NGO 不想要用那個平台,因為我們已經有很多倡議跟政府角力,透過國會在進行槓桿。NGO 的長期工作下來,我們的經驗是認為要透過一些比較有效的,跟政府直接對話的方式。真的不行才會升高層級,例如連署,就是給政府壓力,亞泥我們就推了連署,四萬多人,政府已經有一些壓力,齊柏林導演過世後暴增到 20 萬人,政府壓力就更大。我們當然也可以去提案,但這對我們來說比較被動,因為提案完要等待政府回應,但我們日常工作會想要更積極掌握主導權。
原文在 這份共筆 的「第二輪分享、提問」裡面的李根政老師第一次發言的地方。

問題二、倡議團體私下的遊說行為,如果沒有公開紀錄,是不是另一種黑箱?對沒有遊說管道的一般大眾來說,是否造成另一種不公平?



簡短回答:

我想這也算某種黑箱吧。所以倡議團體該不該負責提供記錄?如果我是繳了會費、或者參與連署的人,應該要有權知道代理人拿我提供的金錢或名義做了什麼,所以我認為倡議團體對實際支持者提供記錄,是非常合情合理的。至於對不特定公眾提供公開紀錄呢?站在納稅人的立場,倡議團體既然沒有拿我的稅金,其實也就沒有服務我的義務,如果能提供公開紀錄那當然是最棒的了,要是沒提供的話,我覺得自己其實也沒有立場對他們指指點點。對全體納稅人或不特定公眾公開記錄,應該是拿國家稅金的人負責才對。

而不同意見團體之間的公平性,如果倡議團體能同時顧及,那他們的論點自然會更有說服力。但身為一個沒參與倡議團體的普通納稅人,我也沒什麼立場要求他們要大愛無私、做到公親的職責。公平性的問題,其實也是拿國家稅金的人在接受遊說時該考量的才對。

冗長回答:

從一個政策的角度來看,民間人士可以粗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特定的公眾,一種是利害關係人。

不特定公眾就是這個政策對他們來說不那麼切身相關的一般大多數人,利害關係人則是會直接受到政策衝擊的族群,例如土地政策的利害關係人就包括(但不限於)被徵收的居民、開放資料政策的利害關係人則包括(但不限於)以政府資料為開發基礎的創業者。

從這邊應該可以想像到,對於參與政策制訂最有興趣的,會是利害關係人,而一般不特定公眾,參與特定政策的動機通常是很低的。

這裡的意思並不是說大眾的公民素養不足、沒有盡到公民參與的義務,而是一個政體要處理的領域、議題非常多,然而,公民參與的成本是很高的,每個人的時間跟腦力有限,參與了其中一兩個政策以後,就無法再去參與剩下的千千萬萬個政策,這是資源有限之下的必然的結果。

換句話說,除非是少數社會關注度特高、佔領新聞頭版、擁有公眾注意力關愛的政策,否則,通常會想要參與政策制訂的,必然會是相對少數的利害關係人,或者白話一點的說法:小團體。

小團體有小團體的訴求,而政務官也有政務官的考量。當小團體來向政務官遊說的時候,就開始了談判的角力。小團體會揣摩政務官的決策思維,分析這位政務官握有哪些實權、背後有多少政治力撐腰、在乎跟排斥什麼事情、高層給予的績效壓力是什麼、這些不同面向的力量會把政務官往什麼方向拉扯。而政務官則會評估小團體的訴求的正當性、遊說行為的背後是否有隱藏的動機、是否有其他同樣是利害關係人的小團體需要一起徵詢、自己是否有足夠的權責處理這些訴求、以及接受或拒絕訴求後對自己的政治生涯會有什麼影響。

而這些拜會是否有公開的紀錄?據我的觀察,大部分時候是沒有的。那麼,是不是該建立一個機制,讓這些拜會都有公開紀錄可循?這我目前無法判斷。這就跟之前 peggy 在 g0v summit 演講時提到的她想公開會議記錄逐字稿的狀況很類似:開放是要成本的。也許公開所有拜會的紀錄是一個終極的方向,但在實務上要怎麼推進,又是另一個公共行政領域的大議題,可能要由待過公部門的人來回答。

join 平台有別於傳統遊說的地方,就是你所說的,對一般(沒有體制內管道的)民眾來說公平、簡單。那麼,原本手上已經握有體制內管道的倡議者,是不是應該跟其他人平起平坐,放掉手上的 connection 而去 join 平台上連署?這我目前也無法判斷。一個人人平等、人人公開的機制,算是某種理想的境界吧!但以實務上的現狀來說,這短期內恐怕不會是倡議者的優先選擇,不僅是開放資料領域,環保也好,性平也好,許多議題的進展,關鍵往往在於說服體制內的關鍵的主導者,不管是透過遊說、或者是透過連署表達訴求,最終無可避免的,都是說服、談判、政治角力。倡議者通常都是在非常有限的資源下、甚至是無償地做這些事情,和體制內的人談判跟遊說,已經非常費力,身為袖手旁觀的人,我目前是不會想要求他們為了追求形式上的公正,而捨近求遠。但,也許這也是一個值得追求的終極的方向,如果想往這個方向走,實務上該怎麼推進,可能也是要由待過公部門的人來回答。

後記


這年頭倡議團體多半有經營臉書,也有不少實體活動,想參與的話有的是管道,實際參與以後,瞭解的也遠比我這袖手旁觀的來得深入,所以這篇其實是廢文啦。但既然寫了,就加減貼一下好了,給跟我一樣只想圍觀不想實際參與的人參考(欸)



本文授權:CC BY-ND 4.0 / ETBlue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