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4日 星期一

菜鳥筆記:開放政府(Open Government)為什麼有那麼多種定義?

貧僧今天幾乎一整天都在寫這篇 fb comment 啊... (倒

今天在鎖朋友文底下回了一大串,想說也貼到部落格好了,比較好找 w

問題:


開放政府的議題好大好茫啊,為什麼光是定義就有這麼多種呢?

回答:


說到開放政府這碗糕,最近又有些入門的心得可以嘴 lol

開放政府這詞彙從 1950 年美國人開始喊,一路喊到現在,隔一陣子就重新定義一次,換一個政府或組織要推動的時候,又重新定義一次,光看這些琳瑯滿目的定義,真的會很茫。

但繞來繞去,這些定義都在講同一件事情:想辦法讓人民從政府手中,拿到比當下更多的權力。

換句話說,開放政府這議題所討論的,其實就是「怎麼讓民主制度變更好」——所以為什麼說開放政府的概念要追溯到 18 世紀的啟蒙運動,因為它的本質,就是人類在民主體制這條路上披荊斬棘時,所遇到的第一線的問題。


所以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開放政府會有那麼多種定義。因為每個國家、每個組織、每個不同的階段,在民主發展上的進程都不一樣,所以各自會遇到的第一線的問題,也就不一樣。比方說,美國的開放政府定義中,最眾所周知的版本,是 2009 年歐巴馬提出的「透明、參與、公私協力」,但在歐巴馬簽署國內的 Open Government Directive 之後,2011 年美國跑去跟另外七個國家共組的 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裡面的開放政府的定義,又不一樣了,沒有提到比較高難度的公私協力,反而特別強調一些基本的東西,像是道德、反貪腐、使用新科技等。為什麼美國國內的定義,跟美國跑去成立的國際組織的定義,會有這麼大差別呢?

細看 OGP 的八個創始成員國,英、美、挪威之外,有巴西、印尼、墨西哥、菲律賓、南非——裡面有一些民主發展相對落後一些的國家。這樣看來,兩種定義差距這麼大的原因,應該就很明顯:OGP 成員國們目前在民主體制的道路上所遇到的第一線問題,跟美國並不同。美國社會的文化與科技基礎,足以讓他們挑戰「公私協力」這個下一階段的民主制度,但許多 OGP 成員國們,似乎還在跟社會的道德觀、官僚體制的腐敗、以及落後的技術力搏鬥。

之前 Whisky 在看 OCF 的開放政府觀察報告時,就有指出這個定義上的問題,不過當時他講的東西我是有看沒懂 XD 現在我比較有辦法好好的翻譯這個概念了——

開放政府的定義,取決於 this 在當下所遇到的第一線問題,也就是取決於 this 的民主發展現狀。所以,一份針對台灣治理當局的分析報告,如果選擇採用美國國內的定義,那暗示著報告的預設前提是台灣的民主發展現狀類似於美國;反之,如果選擇採用 OGP 的定義,那暗示著報告的預設前提是台灣的民主發展現狀類似於 OGP 創始成員國。不管是採用哪一種預設前提,站在讀者的角度,我都會想先瞭解研究者採用這些預設前提的原因跟考量是什麼,不然會不知道該把這份報告的定位放在哪裡。

以上是我個人在開放政府議題中入門不到半年的心得筆記,看完還有問題的話,我也無法回答,請前往 OpenData.tw 社團 去問專業的 Whisky XD

附錄


附上前面講的一些參考資料,睡不著的時候可以逛逛 XD

從 1950 年美國人開始喊的開放政府
開放政府琳瑯滿目的定義
歐巴馬簽署美國 Open Government Directive 的內容
美國白宮在 2011、2013、2015 年各版本的 Open Government National Action Pl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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